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政策建议。
(二)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上级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水电、房屋管理、维修;负责全县干部职工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房屋的分配、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五)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空袭斗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组织开展城市抢险救灾和应急支援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协助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进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费征收和使用。负责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领域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联勤联动执法机制。
(十七)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道路、广场、河道、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洒水降尘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负责重大节庆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和营造氛围相关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监管城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消纳。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垃圾分类相关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十八)负责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广场、“城市家具”、市容景观、城市美化、亮化的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和排涝工作。负责组织清理非法小广告。负责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拆除、改动、拆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许可。负责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拆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区设置经营性洗车场的备案管理。负责监管城市规划区内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物件。
(十九)负责制定县城内市政基础设施、环卫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等的规范标准。参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内征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修剪、砍伐和移栽的审查审批。
(二十一)负责县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负责城市维护经费、执法经费、专项整治经费计划的编制。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负责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行使县城内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县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并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工作。
2.与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
3.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防洪沟渠的防洪相关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建城区外及康布与亚东河城区段的防洪相关工作。
4.与下司马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下司马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司马镇所辖街道、小巷的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大扫除、参与城市防洪抗涝、扫雪除冰等应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下司马镇人民政府建立协商机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对各自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二十五)职能转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划、发展、管理职责,强化行业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强化科技进步、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职责。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上午10时至13时;下午15:30至18:30,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西藏亚东县下司马镇城中路8号发改委楼4楼
三、单位负责人及办公电话
单位负责人:洛桑
办公电话:0892-822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