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亚东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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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06

关于公布亚东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亚东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亚东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 整,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

附件:8.6亚东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亚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