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亚东县行政执法“亮证执法”制度

来源: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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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21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具体如下: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是所在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职工;四是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五是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六是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 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执法对象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或者执法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的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旧证交由发证机关予以销毁。

(四)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五) 持证人行使执法行为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一律实行公开持证上岗。

(七)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行政执法或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时,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执法行为。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