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县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信访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亚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金发放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