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
《亚东县建设项目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十四届亚东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亚东县建设项目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监督管理亚东县境内所有实施建设项目施工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杜绝环境污染隐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亚东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亚东县境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施工中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区和办公区、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其临近受影响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竣工生态恢复和环保验收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主动办理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大气、水、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规范使用施工设备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环保防护措施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设计中,设施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扬尘、污水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经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每年项目建设停工后必须对项目建设场地、拌合站、取料场等采取防护措施,必须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进行清运,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设备等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期间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通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取料场、弃料场、拌合站、办公区和生活区等施工临时用地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设计、施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执行,严禁随意变更临时用地,禁止挪作其他用处或私自占用其他土地,未在项目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计取弃料场、拌合站等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设置取弃料场、拌合站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特别要注意居民聚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和国家重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废水、废气、扬尘、噪音、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废水、废气必须做到零排放;建立健全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施工扬尘等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台账。
第十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和减少扬尘、废气等大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一)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细料或松散料运输、堆放等必须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运输应采用篷布、盖套等遮盖防尘;临时便道等施工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场地内材料、设备器械等必须分类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内整齐存放,不得超出场界范围外。
(三)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橡胶、沥青、塑料、皮革、固体废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施工所用汽车、发电机等机械设备保持性能良好,使用清洁燃料减少废气的排放量。
(四)水泥、沥青拌合站生产沥青、混凝土过程中产的粉尘和废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进场前应调查水源、河湖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工程主体、施工场地及办公场所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水环境,做好施工现场生活生产排水设施建设,达到排放标准,保证生活、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机油和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有害垃圾等倾倒和排放至水环境。
(三)机油和柴油等危险物品、废弃机油和柴油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单独场所贮存,并要采取防渗漏、防爆炸和燃烧等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
(四)沥青、漆料等危险物品不得堆置于河流、湖泊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应当封闭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砂石料场、拌和站、施工车间等产生的废水,必须采用三级以上沉淀池过滤沉淀,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禁止乱排乱放。
第十二条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违规排放土壤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一)禁止将机油和柴油等危险物品、废弃机油和柴油等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以及生产生活废水等倾倒、堆放或排放至土壤环境。
(二)危险废物、油类等贮存必须设置单独的储存间并建立防渗设施;在收集、装卸、转移和运输危险废物、油类等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撒漏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三)在施工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必须提前剥离表土进行单独收集存放,工程竣工后进行回填恢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建立好噪声控制和防护措施。
(一)施工场地应远离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不安排噪声大的机械施工,特别是电钻、发电机、切割机、搅拌机、振捣器、打桩机械、运输车辆等高噪音施工作业。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学校、医院的敏感时段,尽量将高噪声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进行。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三)在施工期间应密切监视学校、居民区的噪声情况,如果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注意保养施工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佳工作状态,使噪声维持最低噪声水平;施工单位自备噪声监测仪器,定期对施工现场周围敏感点处的噪声情况进行常规的自行监测。
第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对一般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进行依法依规收集和转移和处置等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堆放和私自处理。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必须购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设置数量应满足施工人员数量和清运周期的正常需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必须定期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露天堆放、挖坑填埋、焚烧和倾倒。
(二)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取遮盖篷布等防散落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和清运,不得混合收集和转移。
(三)厨余垃圾必须设置单独收集容器进行贮存,应定期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露天堆放、倾倒和丢弃。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禁止在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地质灾害重大隐患区域、岸坡设置物料堆放场及施工营地。弃渣、弃土、建筑垃圾等不得随意堆放或弃置于河滩、河道等处。
(二)在有植物和植被的地区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程序办理许可证,施工车辆和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碾压线路外植被,施工材料等搬运时选择原有便道或无植被的线路,植物、植被茂盛地区尽量采用人力施工方式,避免机械对植物、植被的碾压和破坏;施工期间不得私自砍伐灌木、草坪、挖树根做为取暖材料,施工人员尽量减少活动范围。
(三)加强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落实好防火相关要求。
(四)施工弃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丢弃,所有的弃方均应运至设计指定弃土场堆放,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设置挡护墙,并做好覆盖,防止弃土石方滑坡和坍塌导致次生灾害和生态破坏;施工废渣按政府指定的地方消纳。
(五)清表土、清草皮、植被等不得废弃和破坏,合理选择临时堆放场地临时堆放,供场地植被恢复和绿化之用。
第十六条 生态恢复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对施工营地、场地、便道进行场地平整和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需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的要求及时、主动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亚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