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县行政执法“亮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的,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所在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职工;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 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执法对象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或者执法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的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旧证交由发证机关予以销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证件遗失人向本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六条 持证人行使执法行为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一律实行公开持证上岗。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行政执法或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时,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