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规范生物质燃料(“煨桑”原材料)采集管理的通知》(藏林函〔2013〕183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价格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等文件要求,依托边境地区电费减半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薪炭材(柴火)管理,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驻村驻寺工作队,严禁使用公款购置薪炭材(柴火)。对于违规使用公款购置薪炭材(柴火)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一律不再予以报销,同时,移交县纪检部门查处。
2.中区直各单位、驻军部队严禁私自采伐、购置、使用薪炭材(柴火),未经允许私自采伐、购置、使用薪炭材(柴火),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县委、县政府将视情况将违规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3.农牧民群众严禁砍伐销售薪炭材(柴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砍伐销售薪炭材(柴火)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私自砍伐销售薪炭材(柴火)的农牧民群众,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取消当年生态效益补偿。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违规采集生物质燃料(“煨桑”原材料,如小野杜鹃、香柏等灌木)。对于违规采集生物质燃料的机关单位、基础组织、派驻单位、中区直单位、驻军部队,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于违规采集生物质燃料的农牧民群众,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取消当年生态效益补偿。
5.林业、宣传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宣传教育,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驻军官兵,强化生态建设和节约能源意识,停止购买、使用薪炭材(柴火)和采集生物质燃料。
6.林业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购买、使用薪炭材(柴火)和采集生物质燃料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5日起执行。
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