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县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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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3

亚东县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信访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亚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亚东县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亚东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经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或亚东县自然资源局、亚东县水利局、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亚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实名举报、分级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要结合上年度工作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形势要求,合理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科学预测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原则上执行中不予追加。每年度财政预算资金5万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六条 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线索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实名举报,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首次举报,未被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

(四)举报的内容不属于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职责权限的,经移交亚东县自然资源局、亚东县水利局、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亚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属实并处理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给予举报人金额奖励。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建设单位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

3.未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4.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餐饮油烟处置不规范的;

5.未规范运行环境基础设施的;

6.以及其他类似上述情形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4.在西藏多庆错国家湿地公园、西藏亚东鲑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控制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的;

5.未经审批破坏林地、草地、湿地、湖泊的;

6.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取土及非法买卖砂石料的;

7.以及其他类似上述情形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更但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印染、制革、酒精饮料等工业污泥的;

6.未经批准违法取用地下水的;

7.构成刑事犯罪或涉民事行政公益性诉讼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

8.以及其他类似上述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金发放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途径,实名举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892-8222111;

(二)来访举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

(三)来信举报:ydx8222111@126.com邮箱;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10:00—13:00,15:30—18:30。

第九条 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通过来访、来电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通过信件举报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三)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多个对象的,奖金以核实的违法数量累加发放;

(五)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六)被举报的对象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情形的,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七)举报人需提供能够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举报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或亚东县自然资源局、亚东县水利局、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亚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应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内容是否符合《亚东县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实工作,并通过举报人登记的联系电话,将核实结果予以明确反馈。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凭举报登记电话号码现场核验后,领取奖金。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代领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超出15个工作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

(一)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或举报事实不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正被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或亚东县自然资源局、亚东县水利局、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亚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人为匿名的;

(五)举报同一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举报人通过一件多投、重复举报的;

(七)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八)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九)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近亲属的;

(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

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向被举报对象透露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泄露举报人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严重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亚东县财政局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保障举报资金足额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亚东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